50个国家的人士要求巴勒斯坦消除种族隔离 Feb 19, 2024 0:13:23 GMT -6 Quote Select PostDeselect PostLink to PostMemberGive GiftBack to Top 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Feb 19, 2024 0:13:23 GMT -6 关于消除和惩处历史悠久的巴勒斯坦种族隔离罪行的宣言 考虑到: - 年来,以色列使巴勒斯坦人民遭受了名为“大灾难”的持续灾难,这一过程包括大规模流离失所、种族清洗、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 - 以色列在历史悠久的巴勒斯坦领土上建立了种族隔离政权,针对的是以色列分裂的全体巴勒斯坦人民;以色列不再试图隐藏其种族隔离政权的特征,根据以色列议会 年批准的新基本法,确认犹太人的至高无上地位以及为整个历史巴勒斯坦的犹太人保留的自决权; - 以色列现政权在巴勒斯坦的种族隔离性质已得到国际知名人权组织的确认和详尽记录,例如 Adalah、B'Tselem、人权观察社以及巴勒斯坦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研究报告。西亚委员会,该委员会强调将以色列种族隔离定义为延伸到人民而不仅仅是人民而不是仅限于空间的重要性[“以色列针对巴勒斯坦人民的做法和种族隔离问题”联合国西 澳洲华人电话号码表 亚经社会,年]; - 以色列经常发动大规模暴力,对加沙人民造成毁灭性影响,加沙人民正遭受大范围的破坏和集体创伤,造成多人死伤,年多来实施的不人道和非法封锁以及目前的健康状况加剧了这种情况Covid 造成的紧急情况; -西方列强七十多年来一直在促进甚至资助以色列的殖民、种族清洗和种族隔离制度,并且在外交、经济甚至军事上继续这样做。 考虑到: i- 《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并考虑到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共同第一条,所有人民都享有自决权,因此这是一项法律和道德所有村庄的权利。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该公约第一条规定,“种族隔离政策和做法以及类似政策和做法造成的种族隔离和种族隔离政策和做法是危害人类罪和不人道行为”本公约第二条所界定的歧视是违反国际法原则、特别是《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的罪行,并对和平与国际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根据第四条,本公约缔约国承诺: "a) 采取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制止和防止鼓励种族隔离犯罪和类似的种族隔离政策或其表现,并惩罚犯有此类罪行的人; b) 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在其管辖范围内追查、起诉和惩罚对本公约第二条所列行为负有责任或被指控的人,无论这些人是否居住在该国境内。所实施的行为或者是该国或某个其他国家的国民或者是无国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