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包括社会意义上打击犯罪的适当方法 Mar 15, 2024 22:59:11 GMT -6 Quote Select PostDeselect PostLink to PostMemberGive GiftBack to Top 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Mar 15, 2024 22:59:11 GMT -6 这被称为刑法部门的所谓“社会使命”;而在法律(教条)意义上,它对应于对法治的自由功能的分析,它确保了规则应用中的平等和个人自由免受任意国家的攻击”,“赋予刑法解释与适用的合理性” [30]。德国老师的这些观察并非空话。相反,他们解释了现代西班牙和德国刑法所遭受的连续危机,这些刑法在受到制裁后不久就不得不进行连续的改革,这不仅是因为它们缺乏席尔瓦·桑切斯所说的真正的立法使命,而且还因为它们忽视了存在的规则、结构和应该存在的结构。罗克辛的思想被一些人认为仅仅是功利主义的,当他试图根据许多来自刑事政策的概念来重建动态教义时,但实际上刑法(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立法工作),它们是社会的手段控制,面向更高的评价目标,无论是先验的还是从现实本身的观察中产生的目标都不能被忽视。说得好:“没有什么比把 垃圾邮件数据 刑法转变为“社会问题的普通管理权”更错误的了,因为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无论正式和非正式的社会控制的各种情况受到多大的质疑,刑法都不能失去其附属性质,作为一种本质上惩罚性的最后比例,因此声称是社会化政治社会教育学的卓越有效工具……文明…… ” 这种概念化并不小,也不应该掉以轻心,因为有了这种错误的概念。 法律惩罚体系作为一个整体就变得模糊,或者开始失去在法律政治组织中的合法性,因为作为社会控制的一个子系统(因为还有其他的),其基本的合法化使命是确保个人和普遍的和平与安宁,打击犯罪和其他社会不良行为(即使是不太严重的行为:例如行政或纪律性质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但必须由发达的监管体系和由此而建立的体系(行使该体系的机构)预见;一切,都是为了保护具有法律价值的资产,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他们没有透露姓名,但“受害者”在那里)。 当这种工具性作用消失时(为人民或社会的和平、安全或安宁服务),刑法在政治和法律上就失去了合法性,无论如何教条地努力增强其重要性。不能有效促进保障社会和个人和平与安宁(作为国家安全政策的一部分)的刑罚制度对于国家制度体系、法治及其所服务的社会来说是“无用的”。